医疗美容有了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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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公号消息,《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发布。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规模快速扩张,发展不规范问题日益显现,一些机构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情况较为突出。目前医疗美容服务双方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服务效果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可以引导规范美容医疗机构经营行为,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减少消费纠纷。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社会公众接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服务应当属于消费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属性不应影响对其消费关系的认定。目前我国不少司法判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都支持了这一观点。
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接受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对于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也有参照意义。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的发布,实现了医疗美容服务书面合同从无到有的突破,让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签订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示范文本从行业特性和现有经营模式出发,以督促美容医疗机构规范经营、减少消费纠纷为切入点,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示范文本由使用说明、特别提示、合同正文和附件等部分组成。其中使用说明部分是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的注意事项;特别提示主要是从规范经营行为、预防消费纠纷角度对美容医疗机构和消费者进行提示;合同正文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效果、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予以明确;附件包括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变更单》,由双方对具体服务内容进行约定。
示范文本对消费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三点:一是向经营者强调应当对消费者明示美容医疗机构资质、医师执业资格、相关药械等相关信息的查证溯源渠道,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导消费者接受正规医疗美容服务。二是督促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不得在宣传中制造“容貌焦虑”。同时着重向消费者提示医疗美容服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引导消费者对服务效果形成合理期待。三是设置“冷静期”条款。基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特点,示范文本特别设置了单方解除权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保护消费者“后悔权”。
此外,针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突出问题,示范文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合同条款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典型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文/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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