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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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首期实施方案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贵公司 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402,910,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8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440%;反对 2,19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402,910,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8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440%;反对 2,19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402,910,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8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440%;反对 2,19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402,910,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8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440%;反对 2,19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402,910,4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8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440%;反对 2,19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 崔沐涵负责人: 律师: . 马卓檀 陈 烨 年 月 日